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财保28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付子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
申请人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曾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望京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956 539.5元,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依法做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存款956 539.5元,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因被申请人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做出保全后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望京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956
539.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毛 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