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辖终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府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立宇同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院3号楼2层2281室。
法定代表人:付立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地岩土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立宇同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宇同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4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425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1.涉案纠纷应为保证合同纠纷而非居间合同纠纷。***作为保证人对东地岩土公司与立宇同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为居间合同的从合同。东地岩土公司起诉***,故双方的法律关系应为担保合同关系而非居间合同关系。2.涉案居间服务协议中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无实际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立宇同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注册地已失效,故本案应由***的住所地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东地岩土公司可以选择向被告之一立宇同公司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立宇同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立宇同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注销,其民事主体地位及诉讼主体地位仍存在,故***所持立宇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注册地亦失效,应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另,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抑或保证合同纠纷,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故***所持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不当进而确定管辖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可在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时就本案案由事宜加以主张。
综上,对于***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徐 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唐静静
书 记 员 侯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