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21民初655号
原告: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MPBA8M。
法定代表人:张焕荣。
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系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孔鑫国,男,汉族,1986年3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第三人:北京佳盛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2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D7KUXH。
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孔鑫国、第三人北京佳盛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8元,减半收取2789元,由原告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