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佳盛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6793号 申请人: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1号院YC-0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MPBA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28号裕南大厦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佳盛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2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D7KUX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佳盛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佳盛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355000的财产。担保人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430116040000001460)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为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佳盛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355000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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