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7民初2597号
原告:北京昌盛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11层1116室。
法定代表人:仝艳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287号。
法定代表人:杨靖涛,总经理。
原告北京昌盛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令被告给付原告装饰装修款362000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北京×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程名称:北京×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咸味食品香精、调味料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2016年7月15日,被告将外墙质感漆涂料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为其施工,总价款662000元,原告找到被告结账时,被告已给付原告300000元,尚欠362000元。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上述欠款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5日,被告将其承包×公司的北京×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咸味食品香精、调味料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外墙质感漆涂料工程等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北京×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慨括:1.2工程地点:北京市平谷区×北部产业用地×区×号。1.3承包内容及范围:外墙质感漆涂料工程(图纸内所含外墙质感漆涂料所有内容,含所有材料费用。施工使用吊篮需要在建委备案,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备案本身无费用))以及为了满足外墙质感漆涂料施工所需的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等所有相关费用。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6工期目标:2016年9月10日开工,2016年10月30日竣工,总工期50日历天。二、合同价款:2.1暂定合同价款为54851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双方进行了工程量确认、结算,结算金额为662000元。被告分三次支付工程款共计300000元,余款362000元至今未付。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付款证据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工程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根据合同完成工程施工并由被告结算后,被告即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原告以此为依据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昌盛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三十六万二千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七十二元,由被告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宝金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