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昌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北控亿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03民初7511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北控亿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秦建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茹,女,该公司法务助理,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续,陕西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昌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仝占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宝,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梓涵,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北控亿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亿丰)与被告北京昌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杜飞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控亿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续、张晓茹,被告昌盛伟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宝、孙梓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控亿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76507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保修单、设计图纸、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8日,原、被告就碑林区XX路XX号XX居XX酒店的楼宇整体加固签订了《加固工程合同书》。对合同总价、工期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后被告不仅违反约定工期完工,还违反文明施工约定,且被告尚有部分工程没有施工。综上,因被告一直拖延工期,导致整个项目进展缓慢,酒店迟迟不能开业,原告还要支付招聘酒店人员的工资、管理费、物业费等。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昌盛伟业辩称:第一、《加固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因双方未办理结算手续,请求法院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第二、原告逾期二次向答辩人支付工程款,答辩人不应向原告赔偿逾期完工违约金376507元。第三、因原告不向答辩人支付工程款376510元,答辩人已经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支持答辩人的反诉请求。且设计图纸已经交付,其他的资料不应由我方交付。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完工,加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且业主方已经使用,原告拒不与答辩人办理结算手续,存在逾期支付进度款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反诉原告昌盛伟业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工程欠款376509.60元(具体欠款以工程造价确定的金额为准);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工程款利息13851.36元(以工程欠款376509.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利息计算直至反诉被告付清工程款为止;3、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8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西安素居青木酒店结构加固工程合同书》。在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及反诉被告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且经过了反诉被告及业主方的验收合格,目前酒店已对外营业。在涉案工程按期竣工后,反诉被告拒绝与反诉原告办理结算手续,反诉被告仅向反诉原告支付工程款878522.40元,剩余合同价款经多次催要未果,给反诉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反诉原告提出反诉。
反诉被告北控亿丰就反诉辩称,反诉原告应该先行支付反诉被告的违约金,因反诉原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佐证。本诉原告北控亿丰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西安素居青木酒店结构加固工程合同书》;2、《西安素居青木酒店总承包安全生产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第二组证据:3、通知;4、未完成工程量图片;5、违反文明施工及造成损害图片;6、墙体不平整、质量不达标照片;7、情况说明;8、剩余工程视频,证明目的: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被告昌盛伟业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的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双方存在承包关系的证明目的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完工,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也没有收到通知,对所述的内容不认可。2020年5月8日签订的加固合同经双方及业主方确认开工时间是2020年6月5日,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对证据4、5、6的真实性不认可,照片没有拍摄时间,也没有拍摄人员,无法证明是涉案工程的照片,涉案工程已经经业主方验收且投入使用。对证据7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其身份无法确认,对于反映的事实不予认可,被告方仅仅是做钢结构的加固工程,反映的漏水问题是原告方聘请的其他施工方完成的,与被告方无关。对证据8的真实性及内容均不认可,工程已经完成,且业主方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不存在任何的质量问题。
本院对上述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第二组证据第3项通知主要内容为:致昌盛伟业,贵公司承建的西安素居青木酒店加固工程,于2020年5月25日材料、人员、设备均已进场开始施工,至今已有十几天时间,依据双方认可的进度计划,已严重滞后,审核通过盖章的施工图一直未见,我方现场管理人员及甲方领导多次口头催促及会议强调,仍无改进措施,与甲方领导协商,对于你单位工期延误、无视现场规章制度,决定按进度计划延迟一天给予20000元经济处罚且推迟同期付款,望你单位引起重视,务必按时完成。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5日。被告质证认为未收到上述通知,原告称上述通知系在其现场进行张贴,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对该证据真实性本院依法不予确认。关于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的4、5、6,原告未明确上述照片拍摄的时间,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第二组证据的7仅为个人单方书写情况说明,未到庭佐证,本院依法不予确认。关于第二组证据的8系视频,该视频无法体现地点以及拍摄时间,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被告昌盛伟业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安素居青木酒店结构加固工程合同书》、《总承包安全生产协议》、《加固工程报价清单》,证明目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加固工程合同书》,双方存在建设施工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第二组证据: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证明目的: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工程款,存在多次逾期支付行为,且至今仅支付被告工程款878522元,依照合同暂定工程款还欠被告376510元。第三组证据:《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证明目的:被告施工的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
原告对上述证据质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已付工程款878522元的证明目的认可,对拖欠数额不认可。第三组证据,加盖的公章不是原告方章子,应该是原被告及监理方三方验收,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总承包方盖得章子应该是原告,但是加盖的章子仍然是被告的,是被告自己检验。单项验收报告上没有看到被告签字,且没有监理方的签字。
上述第一、二、三组证据原告认可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为第三组证据未加盖其公司印章。第三组证据主要内容为: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及竣工报告,该记录、竣工报告由项目发包方西安素居青木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章。其中《竣工报告》载明:施工日期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3日。
庭审中,原告补充提交以下证据:情况说明一份,加盖西安居木青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印章。证明工程并未完工,是为了获得开业资料盖得章子,加盖公章并不能证明工程已经完工。被告对该证据质证认为:对其不予认可,来源不明,上面的公司已经在验收资料中加盖公章予以认可,后出具材料推翻没有依据。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该证据系西安居木青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但在《竣工报告》上述公司已经签章,且本案涉及的酒店已经实际使用,故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该聊天记录载明:2020年原、被告工作人员沟通交流中,被告陈述:合同明确约定在竣工验收五个工作日内你方付款。合同同时约定我方完成四方验收,四方分别为甲方、监理方、我方、检测单位,现我方通知你方处理后续事宜,请明确态度。另你所说的图纸我在第一笔付款时已移交给你指定的人,怎么现在又提图纸。原告回复:只收到一套图纸,我方要求提供四方验收单多次,请关注。原告对该证据质证如下:对其真实性认可,确实收到了一份图纸,但我方要求的是对方提交四方认可的全套图纸。在合同第4条关于图纸有明确约定。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因原告认可该证据真实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告申请证人吴文周到庭作证:被告在施工期间没有遵守对环境的要求及相关部门的要求,造成环境影响,相关部门对原告处罚1万元,受到处罚的法律文书已丢失。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暴力施工造成隔壁医院墙面吊顶及药品的损毁,原告方已经进行处理,现在医院要求赔偿5000元损失。酒店基础装修是陕西豪利格有限公司做的,陕西豪利格有限公司施工内容包括吊顶、墙面、地面垫层、水暖电;被告公司主要施工内容是加固,对楼进行强度补强,对墙面进行加固、喷浆,主要是对内墙喷砂。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西安素居青木酒店结构加固工程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甲方为北控亿丰、乙方为昌盛伟业,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为:本工程采取包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通过、包维护、包保险及各种税费等本工程应有的全部内容及相关费用。乙方委托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甲方位于XX路XX号XX居XX酒店的加固补强设计,由设计单位盖章出A2蓝图八套,并交第三方审图公司审图盖章。本工程费用为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法,暂定施工总金额为1255032元,包括但不限于加固图纸设计、加固合同附件清单所列明细数量的施工费用、加固相关配套费用、加固过程监测及资料费用。增项金额大于2000元,由乙方提出增加工程量及费用的书面文件,甲方负责予以做签证。如甲方收到乙方增项文件后,不予以签证,则乙方有权拒绝施工,如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甲方承担;增项金额小于或等于2000元为乙方无偿施工。付款方式:乙方每次付款前均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给甲方,发票税率为9%。甲方拿到盖章有效的设计图纸,除部分砂浆外,其他材料一次性进场付总价的35%。完成地下一层到二层施工时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5%。竣工且经检测单位、甲方、乙方、监理等四方验收合格后为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结算价款的30%。工期为30日,以合同签订日为准。承包人承诺,由其委托的设计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纸设计,符合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要求,如因其图纸设计不符合上述要求造成工程造价提高,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庭审中,被告申请就本案所涉及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通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安兴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出具《退案函》,以双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双方认可的施工图纸,致使鉴定工作无法展开将该案退回。
原告申请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明确鉴定事项如下:就所承建的酒店加固工程工程质量(墙面平整度)进行司法鉴定,并选取六个点位进行司法鉴定。被告对该鉴定事项不予认可,认为项目完工之后业主已经进行验收使用,被告方做的是加固内容,其他内容不是其公司施工,故关于质量问题无法鉴定。本院告知原告上述鉴定事项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第一、鉴定无果。第二、请慎重考虑如有鉴定结论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本案施工范围系钢结构加固,如你方鉴定的质量问题就钢结构是否合格则与本案存在较大关联性,如其他问题可能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当庭明确:听清了,风险自担。
本院通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兵咨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司法鉴定。该公司鉴定后作出陕兵咨鉴字(2022)16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所鉴定的六个区域的六面墙平整度及垂直度合格率均低于80%,质量为“不合格”。被告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异议内容为:鉴定了非异议人施工的工程内容。施工范围为酒店结构加固,已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所鉴定的六个区域被人为破坏,墙体腻子被刮掉。鉴定人就上述异议答复如下:鉴定根据法院委托鉴定的内容进行鉴定的,工程由谁施工不在我们的鉴定范围。要鉴定墙面垂直度和平整度,需要对墙涂料及腻子清除,裸露出基础,达到鉴定条件,才能准确判断。鉴定费16000元,原告已支付。
庭审中,本院要求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第2项所主张要求被告交付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保修单、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的法律依据或者行业惯例等证据,原告未提交。
另查,本案工程的发包方是西安居木青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由西安居木青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给北控亿丰,北控亿丰发包给被告。涉案工程所在酒店已于2021年5月开业。
再查,原告已支付工程款总额为878522.4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建设工程所在酒店已于2021年5月开业,故应认为本案建设工程已于2021年5月竣工。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施工完毕,其提供的照片、视频无法显示拍摄时间,且根据原告申请的证人吴文周的证言可以确认:酒店基础装修是陕西豪利格有限公司做的,被告主要施工内容是加固,对楼进行强度补强,对墙面进行加固、喷浆,主要是对内墙喷砂。再结合原被告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内容,原告仅就本案工程内的六个点位的墙面平整度进行了司法鉴定,而非就全案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根据现有证据无法佐证本案上述鉴定事项与本案工程质量存在关联性,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37650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保修单、设计图纸、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的诉讼请求,根据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原告已收到设计图纸一套,被告主张设计图已全部交付,其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交付设计图纸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向原告提交设计图纸七套。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保修单、检测报告等主张,原告未举证佐证主张交付上述文件的法律依据或者行业惯例依据,故对于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欠款376509.6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所申请鉴定无鉴定结论。而根据《西安素居青木酒店结构加固工程合同书》约定,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法,暂定施工总金额为1255032元,且载明增项金额大于2000元,由乙方提出增加工程量及费用的书面文件,甲方负责予以做签证,但反诉原告未提交经双方签证的材料,双方亦未决算,故本案工程造价应以合同约定的1255032元为准,扣除原告已经支付的878522.40元,剩余款项376509.6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反诉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以376509.60元为基数,自本案项目发包方西安居木青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章确认的《竣工报告》竣工日期2020年7月3日的次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为止。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北京昌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诉原告陕西北控亿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图纸七套(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院有限公司盖章A2蓝图,经第三方审图公司审图盖章);
二、驳回本诉原告陕西北控亿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陕西北控亿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北京昌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7650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应以376509.6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为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948元、鉴定费16000元,由本诉原告陕西北控亿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848元,由本诉被告北京昌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78元,由反诉被告陕西北控亿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本诉原告北控亿丰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昌盛伟业已预交,互相抵扣后由反诉被告北控亿丰向反诉原告昌盛伟业支付案件受理费3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 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段秀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