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7执242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昌盛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11层1116室。
法定代表人:仝艳辉,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2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昌盛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2***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昌盛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案款36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表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该公司已停工歇业,仅有一名看守人员,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
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有限公司下达限制消费令。
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2***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昌盛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所欠案款三十六万二千元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七十二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路小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