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民初5084号
原告: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园高仁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9360833X。
法定代表人:刘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男,女,1992年6月19日出生,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注册地址为新疆阿拉尔市喀拉库勒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0106288974。
法定代表人:范荣华,经理。
原告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以下简称第一师三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受理。
新材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96846.9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96846.92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为294982.0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肉羊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提供钢材和PVC涂层材料,合同总价为3490846.92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货款的30%,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货款的70%,一年后支付其他部分。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被告亦出具《项目交接单》认可安装完成,可以交付使用。被告在2014年9月17日及2016年2月3日分两笔共支付给原告2094000元,至今尚欠1396846.92元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另,原告于2015年3月6日由北京五洲佳泰新型涂层材料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约定交付货物并完成安装,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双方约定支付货款。现被告迟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经审理,本院认为: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新材料公司提交的《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六、违约及解决方式。如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均向乙方住所地的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败诉方承担所有费用。该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合同显示甲方为第一师三团,乙方为佳泰公司,签订日期为2014年7月24日。经本院核实,该期间佳泰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89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彩凤
书 记 员 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