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2191号
原告:北京凯德利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北京乾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西柳村中街甲08号A栋205室,现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民俗文化街1369-2六洲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沈飞,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凯德利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乾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凯德利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凯德利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凯德利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5元,减半收取1252.5元,由原告北京凯德利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姚秀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