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骏隆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龙弘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北京骏隆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2684号
原告:北京天龙弘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委会东南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韩玉春。
被告:北京骏隆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久敬庄路世界之花假日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碧峰。
原告北京天龙弘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骏隆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双方已经和解并且执行完毕,故原告北京天龙弘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龙弘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龙弘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欧阳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嘉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