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392号
原告:北京骏隆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久敬庄路世界之花假日广场C1座8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长风停车场北民盛精品物贸城E3区北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骏隆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骏隆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北京骏隆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骏隆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