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执8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骏隆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北京骏隆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91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8.4109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在调查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发送下落调查函,未回复。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914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庆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