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建中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1079号

原告:滨州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柳堡镇常家信用社北2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MA3NC6RB70。

法定代表人:朱彬彬,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无棣县。

原告滨州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滨州建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滨州建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好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桂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