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1079号
原告:滨州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柳堡镇常家信用社北2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MA3NC6RB70。
法定代表人:朱彬彬,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无棣县。
原告滨州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滨州建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滨州建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好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桂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