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建中工程有限公司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财保1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柳堡镇常家信用社大门北2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MA3NC6RB70。

法定代表人:朱彬彬。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无棣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鲁1602财保1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547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已撤诉并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547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新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