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财保104号
申请人:滨州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柳堡镇常家信用社大门北2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MA3NC6RB70。
法定代表人:朱彬彬。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无棣县。
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547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547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47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新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