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5执665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557058F,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王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7374967J,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社区王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南冷公司与韩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1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前偿还原告南京南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70933.33元以及借款利息(以6970933.33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前支付原告南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69元,由韩威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韩威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发现并查封韩威公司名下*******、*******汽车两辆,未实际控制,不能处置,发现并轮候查封韩威公司名下位于江宁区滨江开发区长兴大街908号1幢不动产,因涉及集资诈骗,暂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韩威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