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35121号
原告:北京市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七星路甲A座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建设发展总公司(原名天津市塘沽区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四号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作力,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建设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