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7157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冬,天津海天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华,天津海天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四号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王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书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冯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