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羊里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莱芜市羊里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202民初48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3日生,现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明,山东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21日生,住济南市莱芜区,现住。
被告:莱芜市羊里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羊里镇镇政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1695350780。
法定代表人:张德全,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司山,济南莱芜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劝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劝礼村。
法定代表人:魏海玲,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珊,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莱芜市羊里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里建安公司)、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劝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劝礼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明、被告***、被告羊里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司山、被告劝礼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63480.5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羊里建安公司承接了被告劝礼村委会的部分村民住宅楼工程,原告为其施工了防水及保温工程,至今仍然欠原告266480.5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找***催要,***均已发包方未拨付款为由拒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数额属实,这是我去年给了原告12万后,剩余的所有工程款。自去年底至今,被告劝礼村委会未付给我款项。被告劝礼村委会什么时候给我钱,我就什么时候给原告。被告劝礼村委会应该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
被告羊里建安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单位与原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因此我单位不欠原告任何款项;至于原告与被告***、被告劝礼村委会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单位不知情。本案被告***已经答辩,属于被告***的行为,原告向我方主张权利没有依据。综上,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劝礼村委会辩称:我方施工合同的相对人是羊里建安公司,羊里建安公司一直没有向我方交付竣工验收和结算资料,工程款未结算。因此,无法确定我方是超付还是欠付工程款,我方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因此请求驳回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3日,被告***借用羊里建安公司(承包人)资质与被告劝礼村委会(发包人)签订原莱芜市莱城区高庄镇劝礼新村8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6887.4平方米,合同单价为1070元/平方米,合同价款(中标价)为7369518元,资金来源为自筹。合同通用条款部分第六条约定了合同价款及调整。第十一条约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2015年11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上述8号楼《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将案涉保温板粘贴(包括基层清理、锚栓固定、贴布),挂网抹灰;外墙真石漆喷涂(包括基层清理、线条开槽、腻子两道、底漆、面层、罩面漆处一道);防水SBS、TS卷材铺贴等交由***施工。
2016年4月26日,***与原告核算工程款数额为483480.5元(付10万元)。2018年3月26日,***起诉至本院。2018年5月16日,***与***达成和解,***出具承诺书。载明欠***383480.5元,承诺于2018年5月16日支付12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支付14万元,余款于2019年5月1日前付清。被告***未在承诺期间内支付***相应工程款。
被告***辩称还承包施工了被告劝礼村委会的其他工程,该村委会已支付部分工程款。涉案8号楼工程已经投入使用。
诉讼过程中,经释明,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支付责任,由被告羊里建安公司、劝礼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羊里建安公司均认可在涉案8号楼工程中存在借用资质情况,该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羊里建安公司与劝礼村委会签订的涉案8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被告***将8号楼工程的外墙保温、防水工程分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原告***,双方签订的《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合同》亦属无效合同。因涉案8号楼已投入使用,且对原告施工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所以对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263480.5元予以确认。
关于支付主体问题。根据上述认定,尽管涉案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但是与原告***签订《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被告***而非出借资质的被告羊里建安公司,所以应由***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由羊里建安公司对其施工的分项工程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为***自称除承包涉案8号楼工程外,还承包了劝礼村委会的其他工程,被告***辩称的劝礼村委会支付的部分工程中是支付的8号楼工程款还是包括其他工程的工程款,在本案中并不明确、具体,且原、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原告主张劝礼村委会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
关于利息计算问题。原告主张利息从2018年5月16日***出具承诺书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对参照利率及利息计算截止日,各方当事人无反对意见。对利息起算时间,***辩称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本院认为,***承诺最后一笔欠款的履行截止日期是2018年12月31日,而非双方约定的计算利息起算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原告主张从2018年5月16日***出具承诺书起开始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对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3480.5元及利息(以26348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63480.5元及利息(以26348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2元,减半收取计26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言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