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羊里建安有限公司

莱芜市霖海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凤凰建工集团羊里建安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执异26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33731-9,地址: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北赵村。
法定代表人:袁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莱芜凤凰建工集团羊里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1695350780,地址: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人民政府南。
法定代表人:张德全,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凤凰建工集团羊里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羊里建安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建工集团羊里建安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建工集团羊里建安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莱芜市羊里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里建安公司)。申请执行人**经贸公司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被执行人变更为羊里建安公司,并提供了羊里建安公司企业信息、企业变更情况登记等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被执行人由莱芜凤凰建工集团羊里建安有限公司变更为莱芜市羊里建安有限公司。
二、莱芜市羊里建安公司向莱芜市**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7461.67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柴青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亓军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