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320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羊里建安有限公司(曾用名:莱芜市羊里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羊里镇镇政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1695350780。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王珊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于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