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羊里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6民特1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月20日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羊里镇政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178167X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人:济南市莱芜羊里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羊里镇人民政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169535078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济南市莱芜羊里建安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羊里建安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6日经济南市莱芜区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济南市莱芜羊里建安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工程款76798.4元。申请人济南市莱芜羊里建安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以现汇方式支付申请人***工程款65000元。 二、申请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款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申请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羊里建安有限公司逾期履行,申请人***有权就全部工程款76798.4元及利息(以7679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自2013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全额申请执行。 五、本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羊里建安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经济南市莱芜区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