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3民初2270号
原告:烟台汗青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西街付5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8231601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凯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55号虹口大厦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49349371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汗青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凯星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