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中创自控阀有限公司

**中创自控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921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创自控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市利源区金银滩特色装备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白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宏力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创自控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921民初1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辆等机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创自控阀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高自力
审判员娜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