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中创自控阀有限公司

某某中创自控阀有限公司与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523民初1167号
原告:**中创自控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某,该公司销售部副经理。
被告: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厂长。
原告**中创自控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中创自控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创自控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创自控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27元,减半收取计7753元,由原告**中创自控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