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中创自控阀有限公司

某某中创自控阀有限公司与建湖圣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25执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创自控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白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湖圣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创自控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湖圣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2019)苏0925民初5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被告建湖圣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创自控阀有限公司预付款121000元及承担运输费用5000元,合计126000元,于2019年12月3日前给付66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60000元。二、本调解协议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中创自控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925民初5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