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民初5004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湖南有线郴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988号(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有线郴州网络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曾 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