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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6民初245号
原告:浙江宏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丰安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洪海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兵,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浦江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国防,系村主任。
原告浙江宏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宏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宏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楼竟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周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