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宏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6民初354号 原告:浙江宏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丰安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洪海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浙江宏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宏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4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