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特种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特种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袁执字第124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特种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马王塘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6124236-9。
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瀚宇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四川成都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特种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财产保全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袁绍钦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