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5743号
原告: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安建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亚敏,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佟庆远,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欧公司)与被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科欧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