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1589号
原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