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3715号
原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3773661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15号天龙门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5元,由原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