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02民初4045号
原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37736610C。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东方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31620748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26元,减半收取9363元,由原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