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02民初2299号
原告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北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1121317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503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5.73元,由原告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