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冀0925执682号
申请人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尉氏县××曲镇××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市隆源浩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龙观××龙大厦906A。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市隆源浩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25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盐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市隆源浩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申请人本金及利息共663465元,全部执行款履行完毕。执行费9000元由被执行人北京市隆源浩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缴纳。
本院认为,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25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25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