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与菏泽德源化工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与菏泽德源化工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5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791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朱曲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上海远高阀业(集团)有限公司驻菏泽办事处主任。
被执行人菏泽德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洪泽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长安,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5)菏开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菏开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