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终29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上诉人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23)鲁0703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