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3财保241号 申请人:***,男,1997年5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昌邑市。 被申请人: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2797号浞河6号一期1号商业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56770448X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83584.02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全出具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3584.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