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潍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终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区***2797号湿河六号一期1号商业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区。 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行,住所地潍坊市*****街3663号商业楼01。 负责人:***,行长。 上诉人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区人民法院(2022)鲁0703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97元,减半收取3748.5元,由上诉人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峰 审 判 员  蔡 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