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477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56770448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