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3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2797号浞河一期1号商业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上诉人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3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涛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范 洁
书 记 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