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26财保26号
申请人贵州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务川自治县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价值2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务川自治县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价值240万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友飞
书记员 冯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