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农村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盘卢、江永县农村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125民初1342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永县。
被告:**,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住江永县。
被告:江永县农村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永县千家峒路**老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永县农村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永县农村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