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山东坤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坤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坤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5.00元,减半收取计11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