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民初345号
原告:***,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生,江苏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坤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开发区一路以西、广兴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陈泽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庆,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青,山东坤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坤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帅帅
书记员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