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92民初21357号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景71号302室之K14房。
法定代表人:段建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成科传动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钢。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成科传动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而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