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成科传动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成科传动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7民初14677号
原告:天津成科传动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一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54382C)
法定代表人:张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1号楼144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510077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成科传动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成科传动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成科传动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