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2856号
申请人:天津成科传动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城县东窑头腾马保温建材厂,住所地大城县东窑头。
经营者:马增光。
申请人天津成科传动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城县东窑头腾马保温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城县东窑头腾马保温建材厂在银行账户内存款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