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0636号
申请人:天津成科传动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荣,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煦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9号商业楼1层1132。
法定代表人:裴少华。
申请人天津成科传动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煦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煦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煦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699999.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北京煦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煦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一百六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六角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海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思彤